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57號
SCDV,93,補,657,2004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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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方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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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