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方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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