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陸
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
告起訴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之股票成交價每股新台幣壹佰貳拾元伍角計算,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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