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豐群管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紳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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