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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