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22號
SCDV,93,補,622,200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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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新航線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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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航線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