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01號
SCDV,93,補,601,200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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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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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