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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