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3年度,533號
SCDV,93,竹簡,533,200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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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及其中新台幣捌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又其中新台幣捌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 實
原告方面:
㈠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載,經訴外 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二紙,不料分別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 提示,均遭拒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 計算之利息。
㈢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
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核屬相符,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請求為發票人之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及分別 自附表所載付款提示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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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