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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