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25號
SLDV,106,司促,8225,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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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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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