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24號
SLDV,106,司促,8224,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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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4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鎮洋
一、債務人張美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
  人張美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鎮洋向債權
  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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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