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23號
SLDV,106,司促,8223,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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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娟即毅原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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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