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秩字,93年度,45號
SCDM,93,竹北秩,45,200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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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四五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男 五十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北警刑秩字
第○九三○○○六一一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二十一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松林村松柏林一一二號前。 (三)行為:對被害人鄭炳坤掌摑耳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被害人鄭炳坤、證人高群澤、林麗珊於警詢中之陳述、照片二張可佐。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蕭利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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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