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聲 請 人 侑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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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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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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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柒拾伍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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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柒拾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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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佰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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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佰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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