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劉景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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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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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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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侑精密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柒仟壹佰伍拾元 │0000000 │ │
│ │司許永川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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