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長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毅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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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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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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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壹佰柒拾│0000000 │ │
│ │司蕭文隆 │限公司南永和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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