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九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 官 陳雅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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