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3年度,9761號
PCDV,93,票,9761,200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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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九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   官 陳雅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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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