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林之嵐律師
被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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