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14號
PCDV,92,重訴,614,200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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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林之嵐律師
  被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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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