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三號
原 告 協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被 告 詠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賴志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原告否認被證十一之真正一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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