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七號
自 訴 人 日隆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 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可參。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 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奕 驤
法 官 曾 正 耀
法 官 黃 若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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