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6年度,113號
TYEV,106,桃司簡聲,11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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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鄭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今 聲請人查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戶籍已遷至於桃園市大溪區戶政 事務所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慶豐銀行卡友貸申 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新生報公告、存證信函、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顯示,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 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另經新竹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訪查結果,相對人亦未居住於其上開信用卡申 請書上所留存之地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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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