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4381號
PCDM,93,簡,4381,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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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NG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七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 量、價值(市價約新臺幣一千一百三十九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 士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 欣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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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