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3795號
PCDM,93,簡,3795,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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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七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之電腦程式光碟片共貳佰肆拾柒片、空白光碟片壹佰片、電腦主機壹台(含電源線壹條)、中華電信數據機壹台(含電源線、網路線壹條)、信封袋、郵局寄貨單執據、條碼乙批、大眾銀行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係如附表所示如友立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康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甲○○竟意圖營 利,並基於連續侵害前揭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一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 三巷十四號之住處,利用其家中電腦、數據機上網連線至「www.edonkey.com」 網站下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並以其家中之電腦、燒錄機,連續 擅自重製前揭電腦程式軟體於空白光碟片內,嗣後再利用電腦上網方式,在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揭有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之訊息,並留下代號為「 xenia33321」、電子郵件信箱為「 dbthome@seed.net.tw」與其聯絡之用,及大 眾銀行板橋分行戶名:趙德豪、帳號為「000000000000」供買方交 易匯款使用,且以每片盜版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 予不特定之人,以資牟利,而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光碟片共二百四十七片、空白光碟片一百 片、電腦主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中華電信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網路線 一條)、信封袋、郵局寄貨單執據、條碼乙批、大眾銀行提款卡一張等物。案經 友立公司、趨勢公司、華康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乙○○及 何存忠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四幀、大眾銀行戶名: 趙德豪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一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資料七紙、中華郵政交 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一份等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 片共二百四十七片、空白光碟片一百片、電腦主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中華 電信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網路線一條)、信封袋、郵局寄貨單執據、條碼乙 批、大眾銀行提款卡一張等物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 法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三日起施行,該法第九十一條原規 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 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同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原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 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 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經修正為「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 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查被 告前揭犯行於修正前著作權法係該當於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 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於 新法則該當於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散布罪。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自以修正前著作權法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其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光碟片前之持有行為其意圖營利而移轉所有權侵害他人著作之前階段行為,不另 論罪。又其先後多次重製及販賣之散布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自相



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所犯二罪均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 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後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連續重製並進而販賣盜版光碟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 、重製販賣之數量與價格、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之光碟片共二百四十七片、空白光碟片一百片、 電腦主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中華電信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網路線一條 )、信封袋、郵局寄貨單執據、條碼乙批、大眾銀行提款卡一張等物,均係被告 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 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釱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公司)│數量 │光碟編號 │
├──┼─────────┼─────────┼────┼───────┤
│一 │華康金蝶2000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四 │Font2000 │
│ │ │限公司 │ │ │
├──┼─────────┼─────────┼────┼───────┤
│二 │PC-cillin 2004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二 │PCC2004 │
│ │ │司 │ │ │
├──┼─────────┼─────────┼────┼───────┤
│三 │Video Studio 7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一 │Ulead 7 │
│ │ │司 │ │ │
├──┼─────────┼─────────┼────┼───────┤
│四 │Photo Impact 8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一 │Impact 8 │
│ │ │司 │ │ │




├──┼─────────┼─────────┼────┼───────┤
│五 │Video Studio 7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六 │四 │
│ │ │司 │ │ │
├──┼─────────┼─────────┼────┼───────┤
│六 │PC-cillin 2003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六 │二 │
│ │ │司 │ │ │
├──┼─────────┼─────────┼────┼───────┤
│七 │Photo Explorer 8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六 │三 │
│ │ │司 │ │ │
├──┼─────────┴─────────┴────┴───────┤
│合計│二十六片 │
└──┴────────────────────────────────┘
附表二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公司)│數量 │光碟上之註記 │
├──┼─────────┼─────────┼────┼───────┤
│一 │Visual Basic 6.0 │微軟公司 │六 │VB 6.0C 411-98│
│ │企業版 │ │ │56437 │
├──┼─────────┼─────────┼────┼───────┤
│二 │PowerDirector3威力│訊連科技 │二 │PowerDirector3│
│ │導演 │ │ │ │
├──┼─────────┼─────────┼────┼───────┤
│三 │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三 │98 SEC │
│ │98 第二版 │ │ │BJ8MG X98MY │
│ │ │ │ │D274H PXRDD │
│ │ │ │ │M8GRY │
├──┼─────────┼─────────┼────┼───────┤
│四 │Maya 4.5 │不詳 │三 │MAYA 4.5 │
│ │PHOTOSHOP_7.01中文│Adobe systems Inc.│ │MAYA PS8C │
│ │正式版 │ │ │ │
│ │PHOTOSHOP 8.0 CS │Adobe systems Inc.│ │ │
├──┼─────────┼─────────┼────┼───────┤
│五 │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三 │Office 2000 │
│ │2000 │ │ │DDrB8 3JYYW │
│ │Microsoft Office │微軟公司 │ │772X6 YDY2C │
│ │2000 企業版 │ │ │CQRPQ │
├──┼─────────┼─────────┼────┼───────┤
│六 │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二 │Win ME │
│ │ME │ │ │MQYY9 33PMX VX│
│ │ │ │ │BYX J8MK7 │




│ │ │ │ │P6FY6 │
├──┼─────────┼─────────┼────┼───────┤
│七 │Visual Studio.NET │微軟公司 │二十 │START DISK │
├──┼─────────┼─────────┼────┼───────┤
│八 │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四 │Office XP │
│ │XP Pro with │ │ │ │
│ │Frontpage │ │ │ │
├──┼─────────┼─────────┼────┼───────┤
│九 │Microsoft Office │微軟公司 │二 │Office 2000 │
│ │2000 企業版 │ │ │DDKB8 3JYYW 77│
│ │ │ │ │2X6 YDY2C │
├──┼─────────┼─────────┼────┼───────┤
│十 │PRO/ENGINEER 2003 │PTC參數科技 │十一 │PRO/E 2003 │
├──┼─────────┼─────────┼────┼───────┤
│十一│CorelDRAW 11 │不詳 │三 │COVEIIIC │
│ │PHOTOSHOP 8.0 CS │Adobe systems Inc.│ │PS8.0CS │
│ │Illustrator 10.03C│Adobe systems Inc.│ │A10.03C │
├──┼─────────┼─────────┼────┼───────┤
│十二│Norton AntiVirus │Symantec賽門鐵克 │一 │Anti04 │
│ │2004中文正式版 │ │ │MX04 │
│ │StudioMX2004( │Macromedia Inc. │ │ │
│ │Dreamweaver MX │ │ │ │
│ │2004+Fireworks MX │ │ │ │
│ │2004+Flash_MX_2004│ │ │ │
│ │) │ │ │ │
├──┼─────────┼─────────┼────┼───────┤
│十三│StudioMX2004( │Macromedia Inc. │五 │MX04 │
│ │Dreamweaver MX │ │ │ │
│ │2004+Fireworks MX │ │ │ │
│ │2004+Flash_MX_2004│ │ │ │
│ │) │ │ │ │
├──┼─────────┼─────────┼────┼───────┤
│十四│PHOTOSHOP 8.0 CS │Adobe systems Inc.│一 │PS8.0 CS │
│ │StudioMX2004( │Macromedia Inc. │ │MX04 │
│ │Dreamweaver MX │ │ │ │
│ │2004+Fireworks MX │ │ │ │
│ │2004+Flash_MX_2004│ │ │ │
│ │) │ │ │ │
├──┼─────────┼─────────┼────┼───────┤
│十五│Norton AntiVirus │Symantec賽門鐵克 │一 │空白 │




│ │2004中文正式版 │ │ │ │
│ │星橋軟體 │不詳 │ │ │
│ │輸入法 │不詳 │ │ │
├──┼─────────┼─────────┼────┼───────┤
│十六│CorelDRAW 11 │不詳 │二 │COVEIIIC │
│ │PHOTOSHOP 7.01 │Adobe奧多比 │ │ │
│ │Illustrator 10.03C│Adobe奧多比 │ │ │
├──┼─────────┼─────────┼────┼───────┤
│十七│CorelDRAW 11 │Adobe systems Inc.│一 │COVEIIIC │
│ │PHOTOSHOP 8.0 CS │ │ │PS8.0CS │
├──┼─────────┼─────────┼────┼───────┤
│十八│Visual Studio.NET │微軟公司 │二一 │NET2003 │
│ │2003 │ │ │ │
├──┼─────────┼─────────┼────┼───────┤
│十九│Autocad 2004繁體中│AUTODESK │六 │5 │
│ │文版 │ │ │ │
│ │Windows 2003企業中│微軟公司 │ │ │
│ │文版 │ │ │ │
├──┼─────────┼─────────┼────┼───────┤
│二十│PHOTOSHOP 8.0 CS │Adobe systems Inc.│一 │PS8.0 CS │
├──┼─────────┼─────────┼────┼───────┤
│二一│PHOTOSHOP_7.01中文│Adobe systems Inc.│四 │ │
│ │正式版 │ │ │ │
│ │PHOTOSHOP 8.0 CS │Adobe systems Inc.│ │ │
├──┼─────────┼─────────┼────┼───────┤
│二二│Photoshop 7.0.1 │Adobe systems Inc.│一 │PS7.01C │
├──┼─────────┼─────────┼────┼───────┤
│二三│Norton Personal │Symantec賽門鐵克 │十二 │NORTON │
│ │Firewall 2003中文 │ │ │ │
│ │正式版+ │ │ │ │
│ │Norton Internet │ │ │ │
│ │Security 2003中文 │ │ │ │
│ │正式版+Norton │ │ │ │
│ │SystemWorks 2004 │ │ │ │
│ │中文正式版+ │ │ │ │
│ │Norton.Ghost.2003 │ │ │ │
│ │中文版+ │ │ │ │
│ │Symantec_Pcanywher│ │ │ │
│ │e_10.5中文版 │ │ │ │
├──┼─────────┼─────────┼────┼───────┤




│二四│Norton AntiVirus │Symantec賽門鐵克 │一 │ │
│ │2004 │ │ │ │
├──┼─────────┼─────────┼────┼───────┤
│二五│Illustrator 10.03C│Adobe systems Inc.│一 │AI10.03 │
├──┼─────────┼─────────┼────┼───────┤
│二六│Autocad 2004繁體中│AUTODESK │三 │CAD2004 │
│ │文版 │ │ │PS8.0CS │
│ │PHOTOSHOP_7.01中文│Adobe systems Inc.│ │ │
│ │正式版 │ │ │ │
│ │PHOTOSHOP 8.0 CS │ │ │ │
├──┼─────────┼─────────┼────┼───────┤
│二七│Solidwork 2003 │Solidwork │二 │Solidwork 03 │
├──┼─────────┼─────────┼────┼───────┤
│二八│PageMaker 6.52 │Adobe systems Inc.│一 │PM6.5C │
├──┼─────────┼─────────┼────┼───────┤
│二九│PageMaker 8.0 │Adobe systems Inc.│一 │PM8C │
├──┼─────────┼─────────┼────┼───────┤
│三十│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二 │Adv 2000 serve│
│ │2000 Advanced │ │ │r │
│ │Server │ │ │ │
├──┼─────────┼─────────┼────┼───────┤
│三一│PHOTOSHOP 8.0CS │Adobe systems Inc.│二 │ADOBE │
│ │PHOTOSHOP 7.01 C │ │ │ │
│ │Illustrator 10.03C│ │ │ │
├──┼─────────┼─────────┼────┼───────┤
│三二│PowerDirector等九 │訊連科技 │一 │Cyberlink 9 in│
│ │合一 │ │ │l │
├──┼─────────┼─────────┼────┼───────┤
│三三│Office Pro CE 2003│微軟公司 │八 │Office 2003 sy│
│ │+Frontpage 2003+ │ │ │stem │
│ │ONENOTE 2003+ │ │ │ │
│ │Project 2003+ │ │ │ │
│ │visio 2003+ │ │ │ │
│ │Visual Studio │ │ │ │
│ │Tools │ │ │ │
├──┼─────────┼─────────┼────┼───────┤
│三四│Microsoft Windows │微軟公司 │二 │Server 2003 │
│ │Server 2003 │ │ │ │
├──┼─────────┼─────────┼────┼───────┤
│三五│MSDN Library for │微軟公司 │十五 │MSDN 2 │




│ │Visual Studio.NET.│ │ │ │
│ │2003 繁體中文 │ │ │ │
├──┼─────────┼─────────┼────┼───────┤
│三六│Windows XP Multili│微軟公司 │一 │XP Language │
│ │ngual User │ │ │ │
│ │Interface Pack │ │ │ │
├──┼─────────┼─────────┼────┼───────┤
│三七│Windows XP English│微軟公司 │一 │Win XP Eng │
│ │ │ │ │HRXTR-FKTCV-X8│
│ │ │ │ │QCH-D7PTH-KYYP│
│ │ │ │ │B │
├──┼─────────┼─────────┼────┼───────┤
│三八│超級XP5.1 │微軟公司 │二八 │XP │
├──┼─────────┴─────────┴────┴───────┤
│合計│一百八十四片 │
└──┴────────────────────────────────┘
附表三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 │數量 │光碟上之註記 │
├──┼───────────────────┼────┼───────┤
│一 │Alias 11.0 │二 │ALIAS 11 │
├──┼───────────────────┼────┼───────┤
│二 │Dr.eye 6.0 │一 │ │
├──┼───────────────────┼────┼───────┤
│三 │CorelDRAW 9 │二十 │COVEIIIC │
├──┼───────────────────┼────┼───────┤
│四 │CorelDRAW 11 │一 │COVEIIIC │
├──┼───────────────────┼────┼───────┤
│五 │CorelDRAW 11 │一 │COVEIIIC │
│ │ACDSE5.6 │ │ACDSE5.6 │
├──┼───────────────────┼────┼───────┤
│六 │PartitionMagic │三 │PASS9 │
│ │超級兔子 │ │RABBIT │
├──┼───────────────────┼────┼───────┤
│七 │生活路易通 │一 │MAP │
│ │福爾摩沙旅行家 │ │ │
├──┼───────────────────┼────┼───────┤
│八 │星橋軟體 │一 │STAR4 │
├──┼───────────────────┼────┼───────┤
│九 │圖庫 │五 │Micro 1 2 3 4 │




├──┼───────────────────┼────┼───────┤
│十 │3DS MAX 5.0 │一 │3DNAX 5 │
├──┼───────────────────┼────┼───────┤
│十一│不詳 │一 │ACDSEE5.6 │
├──┼───────────────────┴────┴───────┤
│合計│三十七片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 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 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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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