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6年度,36號
TYEV,106,桃勞小,36,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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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凃馨婷
      謝旻哲
      王經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食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3 人分
別以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為請求,堪認原告3 人係
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上規定,自應合併各項訴訟標的之
金額計算裁判費,始屬當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 萬8,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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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食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