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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