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175號
CHDM,93,訴,1175,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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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原名葉有義)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葉瀞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葉瀞萱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宋 恭 良
法 官 許 雅 婷
法 官 吳 永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劉 玫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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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