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143號
CHDM,93,簡,143,200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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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五號),經
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共同被告江東政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另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起訴 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且經檢察官同意,揆諸刑事訴 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林盛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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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所 有 人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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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內含有門號為0九一八│ 一支 │ 共犯江東政 │與應召站聯絡載│
│ │三四二九七二號SIM│ │ │送女子從事性交│
│ │卡之MOTOROLA│ │ │易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二 │內含有門號為0九一三│ 一支 │ 共犯江東政 │與應召站聯絡載│
│ │一一八八五一號SIM│ │ │送女子從事性交│
│ │卡之BENQ廠牌行動│ │ │易 │
│ │電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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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