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米琦 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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