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52號
CHDM,93,交附民,52,2004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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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米琦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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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