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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