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89號
ILDV,93,除,189,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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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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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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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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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惠蘭 │萬通商業銀行宜蘭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肆佰伍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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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