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6年度,262號
SYEV,106,營小,26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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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營小字第26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劉佳典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營小字第26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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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