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59號
ILDM,93,訴,259,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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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原名喬
            男 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申○○ 男 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A○○ 男 二
        宙○○ 男 四
        E○○ 男 四
        戊○○ 男 三
        辰○○ 男 三
        玄○○ 男 二
        丙○○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第二二一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酉○○共同以犯詐欺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昌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傳形廣告有限公司、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億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得意成衣廠有限公司、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資單上偽造之公司及負責人、經手人印文共參拾枚,及扣案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印章拾玖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二)(三)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昌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傳形廣告有限公司、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億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得意成衣廠有限公司、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資單(連同其上偽造前揭七家公司及負責人、經手人之印文)均沒收之。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負責人C○○○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編號六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紙,及附表貳、二(二)編號十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壹紙,及附表貳、二(三)編號十、十一、十二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參紙(連同其上偽造前揭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C○○○之印文)均沒收之。
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二)編號二三、二四所示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共貳紙(連同其上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之印文)均沒收之。



A○○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林乾旺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編號六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紙,及附表貳、二(一)編號十三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紙,及附表貳二、(二)編號十七所示偽造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壹紙,及附表貳、二(三)編號十三、十四、十五所示偽造之薪資單參紙(連同其上偽造前揭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林乾旺之印文)均沒收之。
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編號十五所示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紙,及附表貳、二(二)編號二五所示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壹紙(連同其上偽造之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之印文)均沒收之。
E○○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十所示偽造之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印文貳枚、負責人宇○○及經手人藍信彰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編號十所示偽造之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紙,及附表貳、二(二)編號二二所示偽造之宜錦營造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壹紙(連同其上偽造之宜錦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宇○○及經手人藍信彰之印文)均沒收之。
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如附表壹編號一、十四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負責人林乾旺、C○○○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及扣案如附表貳、二(一)編號四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編號十三所示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壹紙,及附表貳、二(二)編號六、七、八、九所示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共肆紙,與附表貳、二(二)編號十七所示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壹紙(連同其上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負責人林乾旺、C○○○印文),及附表貳、二(三)編號七、八、九偽造之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共參紙(連同其上偽造達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C○○○之印文),及附表貳、二(三)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共參紙(連同其上偽造之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林乾旺之印文)均沒收之。丙○○戊○○均無罪。
事 實
一、A○○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等前科,復因贓物案於民國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羅簡字第二三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與其前所犯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於八十 八年十月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度易 字第一八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E○○前因擄人勒贖案件, 經最高法院以七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七七三號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於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因無期徒刑假釋出監,現仍假釋中;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於九十年 一月二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二、酉○○(綽號「小林」)基於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九 十二年一月七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與巳○○、宙○○辰○○、D○○、卯○ ○、壬○○、甲○○、天○○、午○、E○○玄○○、林進興、申○○、A○ ○(其中巳○○、D○○、卯○○、壬○○、甲○○、天○○、午○、林進興部 分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丁○○(未據起訴)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 酉○○以於自由時報刊登「代辦銀行現金卡及各項貸款」之廣告,或經由據稱為 「嚴博文」之男子之介紹,向宙○○、巳○○、辰○○、D○○、卯○○、壬○ ○、甲○○、A○○、天○○、午○、E○○玄○○等人,招攬代為辦理銀行 現金卡,另由申○○介紹A○○及林進興(起訴書另誤載巳○○,理由後敘)向 酉○○辦理現金卡,而宙○○等十四人即提供
填寫代辦合約書,再由酉○○依其等提供之年籍資料,交予於跳蚤市場雜誌刊登 提供辦理現金卡及貸款所需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及薪資單等特種文書之分類廣 告之綽號「顏先生」之成年人(姓名年籍不詳),而共同偽造證明宙○○等十四 人曾在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旺針織公司)、傳形廣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信針 織公司」)、億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電子公司」)、宜錦營造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宜錦營造公司」)、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意製 衣公司」)、昌捷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捷工程公司」)等七家 公司任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表等特種文 書後,再交還予酉○○(詳如附表壹所示)。酉○○於收受前揭偽造特種文書後 ,另命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如附表參所示前揭七家公司及負責人與經手人之 印章,並將偽刻之公司印章蓋用於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再將前揭偽造之特種文 書於約定地點交予宙○○等十四人,而由該十四人持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前往臺 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或宜蘭分行,並親自於該銀行之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 書或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上填寫各該人均曾於前揭七家公司任職之不實記載,且將 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及填寫不實之偽造私文書交予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辦理現金卡 核卡業務而行使之,使該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人確有於前揭七家公司任職 ,信用良好,而核發現金卡予壬○○、甲○○、D○○、天○○、卯○○、玄○ ○、宙○○E○○、午○、辰○○、林進興,惟並未核發現金卡予A○○、巳 ○○及丁○○。嗣由宙○○等十一人於領得該現金卡後立即於附近之提款機預借 現金,再分別交付酉○○新臺幣(下同)一萬至二萬元不等之報酬,足生損害於



前揭七家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卡核卡業務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一年一月 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A○○持前揭偽造特種文書至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辦 理現金卡時,為該銀行行員識破,並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參所示偽刻之富旺針織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宜 錦營造公司、得意製衣公司、昌捷工程公司等七家公司等印章共十九枚,及如附 表貳編號一所示之委託代辦書,及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前揭七家公司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等偽造特種文書,而循線偵悉上 情。
二、案經土地銀行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酉○○、A○○申○○宙○○辰○○玄○○對於右揭犯罪事實 均於本院調查、審理中供承不諱,被告E○○固不否認持前揭偽造之私文書及特 種文書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卡,惟辯稱:伊是經過宜蘭五結朋友的介紹才認 識被告酉○○,伊將
資料,伊確實未在宜錦營造公司工作,但伊有告訴銀行人員仍有在其他地方工作 ,伊不知道被告酉○○交付的資料是偽造的,伊只是因為急需用錢覺得這樣辦比 較快,伊不認為自己有偽造文書或詐欺犯行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除據被 告酉○○、A○○申○○宙○○辰○○玄○○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均坦 認無訛外,並經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土地銀行徵信課襄理林永豐、富旺針織公司負 責人林乾旺及宜錦營造公司總經理陳長義指訴綦詳;亦經共犯即證人壬○○、甲 ○○、D○○、天○○、卯○○、巳○○、午○、林進興於偵查中及證人丁○○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同據最終並未持偽造之特種文書申辦現金卡之證人癸○ ○、亥○○、辛○○、B○○、未○○、戌○○於偵查中均結證在卷;亦有如附 表壹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各一紙,及偽造之富旺針 織公司、昌捷工程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得意成 衣公司、宜錦營造公司等七家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一紙,及前揭 七家公司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各一紙,及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各一紙附 卷可稽(詳如附表壹所示);並有被告酉○○偽刻如附表參所示之前揭七家公司 印章等共十九枚,及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委託代辦書,及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 前揭七家公司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等偽造 特種文書扣案可佐(詳如附表貳所示),且有真正之富旺針織公司及宜錦營造公 司公司印文存卷可供比對。另有被告酉○○使用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各一件存卷可參,及被告酉 ○○所刊登之代辦銀行現金卡分類廣告一紙及所稱購買偽造特種文書之跳蚤市場 雜誌內頁廣告影本三頁存卷供憑。被告E○○雖辯稱不知被告酉○○交付之文書 為偽造云云,然其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坦稱並未於宜錦營造公司任職(見本院九 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審理筆錄),則依一般社會經驗及通常知識均可知悉該宜錦營 造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特種文書均係偽造,且需於核卡



後交付高額手續費,顯與常情不符,渠等仍持該偽造之特種文書前往臺灣土地銀 行辦理現金卡,並於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自行填寫渠等任 職於宜錦營造公司不實內容,顯見其確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主觀犯 意甚明,其前揭所辯,顯不足採。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酉○○刊登代辦現金卡之廣告,向申請人取得年籍資料後,與綽號「顏先 生」之人共同偽造前揭七家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薪 資單等關於服務之特種文書,再將偽造之特種文書交予申請人行使,由申請人持 該偽造之特種文書,並填寫不實事項於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 書上,再持之向臺灣土地銀行詐取現金卡,並於核卡後向申請人抽取利潤,且招 攬人數眾多,顯見係恃以營生,並以之為常業,是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刻前揭七家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後,復偽造 印文於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上,其偽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 為吸收,而其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酉○○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連續犯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按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 為之而成立,自當然具有連續性質而不構成連續犯,是被告酉○○多次詐欺取財 犯行,僅論以一常業詐欺罪。又被告酉○○所犯前揭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而被告宙○○辰○○、E ○○、玄○○四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渠等所犯上開三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A○○雖最終並未詐得現金卡,然其等業已提出 偽造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填寫不實事項於臺 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上,藉以持向臺灣土地銀行詐取現金卡 向銀行,顯見已達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既遂之程度,僅就未能詐得現金 卡部分論以未遂刑責,是核其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A○○所犯上開三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仍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申○○先後 介紹A○○及林進興委託被告酉○○辦理現金卡,並由被告A○○等二人持偽造 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詐取現金卡未遂,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二次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均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 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各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申○○所犯上開三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 罪關係,仍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A○○申○○詐欺取 財未遂犯行部分,業據起訴書載明於犯罪事實,惟漏未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尚 有未洽,附予指明。被告酉○○囑託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扣案如附表參所示



前揭七家公司及負責人與經手人等印章共十九枚,為間接正犯。而被告酉○○與 「顏先生」就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 酉○○與據稱為「嚴博文」之成年男子及巳○○、宙○○辰○○、D○○、卯 ○○、壬○○、甲○○、天○○、午○、E○○玄○○、林進興、申○○、A ○○及丁○○等人間,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材部分,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起訴書就丁○○向被告酉○○委託代辦 現金卡部分雖未論列,然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併 此敘明。茲查,被告A○○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等前科,復因 贓物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羅簡字第二三九號判決有 期徒刑六月確定,與其前所犯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而被告辰○○前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 十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被 告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 字第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 十一年十月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可按,被告A○○辰○○玄○○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酉○○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以偽造特種文書之方式向銀行詐 領現金卡,藉以獲取報酬營生,且申辦人數眾多,對於銀行現金卡核卡業務及國 家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影響,而被告申○○明知被告酉○○係利用偽造之特種文書 向銀行辦理現金卡,仍介紹他人申辦,犯罪動機可議,另被告宙○○辰○○E○○玄○○A○○均係因經濟因素而以偽造特種文書申辦現金卡,亦紊亂 銀行現金卡發卡業務,並斟酌其等素行、犯罪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其 中被告E○○玄○○並已與臺灣土地銀行以分期攤還方式達成和解,有放款利 息收據二紙、和解申請書一紙及存款憑條十三紙在卷供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申○○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經此偵查起訴,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認前揭就被告申○○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並宣告緩刑三年, 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及偽造之富 旺針織公司、昌捷工程公司、傳形廣告公司、達信針織公司、億豐電子公司、得 意成衣公司、宜錦營造公司等七家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書、薪資單等特種文書,因已由被告宙○○等人交付臺灣土地銀行,並非被告等 人所有,是此部分僅就偽造之特種文書上偽造之前揭七家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共三 十枚,連同扣案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印章十九枚,爰均依刑法二百十九條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貳、二所示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 單特種文書,均為被告酉○○所有,且為其所偽造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酉○○供承在卷,爰就此部分扣案偽造之特種文書(連同其上偽造前揭七家公司 及負責人之印文),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貳



、一所示之委託代辦書,係被告宙○○等人所書立委託被告酉○○代辦現金卡之 文書,僅具一般證明性質,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貳二(四)部分扣 案之辰○○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係被告辰○○位申請現 金卡所填具,因尚未記載完全,並不足以為用意之證明,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四、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介紹巳○○向被告酉○○辦理現金卡,亦涉犯詐欺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特種文書罪嫌。然查,被告申○○於偵查中即陳稱曾介紹A ○○、林進興及徐蕙琦向酉○○辦理現金卡,但徐蕙琦並未實際辦卡等語(見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卷第一一八至一一九頁);而被告酉○○亦陳稱:除A○ ○外,申○○另介紹林進興委託其代辦現金卡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 卷第二二頁);又證人巳○○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渠不認識申○○,是透過 一個朋友介紹代辦現金卡,那個朋友不大熟,不知道名字,渠僅見過酉○○一次 ,資料也是酉○○交給渠,渠記得偵查中應該是說找酉○○代辦現金,不知道偵 查筆錄為何記載是申○○介紹渠找酉○○辦理現金卡等語,並當庭指認交付資料 代辦現金卡之人為在庭之被告酉○○(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審理筆錄), 而偵查中證人巳○○亦係稱:「是先前有人介紹我找一個申○○代辦即可」等語 (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卷第八六頁),並非稱被告申○○介紹證人巳○○ 委託被告酉○○代辦現金卡,則起訴書所指被告申○○介紹證人巳○○辦理現金 卡部分,恐有誤會。是此部分無法證明被告申○○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 犯意,並與被告酉○○基於犯意聯絡,委託被告酉○○辦理現金卡,並提供身份 證影本及印章交予酉○○,且填寫代辦合約書,再由酉○○依其等提供之年籍資 料,交予於跳蚤市場雜誌刊登提供辦理現金卡及貸款所需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及薪資單等特種文書之分類廣告之綽號「顏先生」之成年人(姓名年籍不詳), 而共同偽造證明戊○○丙○○曾在公司任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 工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表等特種文書後,再交還予被告酉○○,被告酉○○於 收受前揭偽造特種文書後,另命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前揭公司之印章,並將 偽刻之公司印章蓋用於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再將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於約定地 點交予戊○○丙○○,而由該二人持前揭偽造之特種文書前往臺灣土地銀行羅 東分行或宜蘭分行,並親自於該銀行之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或現金卡融 資契約書上填寫各該人均曾於前揭公司任職之不實記載,且將前揭偽造之特種文 書及填寫不實之偽造私文書交予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辦理現金卡核卡業務而行使之 ,使該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二人確有於公司任職,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臺灣 土地銀行辦理現金卡核卡業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戊○○丙○○二人,亦涉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二、按犯罪應依事實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定有明文。再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規定。又按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故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 項不利之陳述,必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其 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丙○○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均坦稱委託被告酉○○代辦 現金卡等語,而被告酉○○亦坦承代告丙○○戊○○二人辦理現金卡等語。然 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土地銀行調取被告戊○○丙○○二人辦理現金卡資料時,該 行宜蘭分行函覆稱:「經查該二人未於本行申請現金卡業務」,另羅東分行亦函 覆稱:「經查本行並無該二人資料」,此有該銀行宜蘭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宜放字第0九三0000五七五號函及羅東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七日羅放字第0九 三0000五九八號函各一件在卷可參。且被告丙○○戊○○於本院審理中並 陳稱並未取得現金卡等語,則本件被告丙○○戊○○二人是否向臺灣土地銀行 辦理現金卡,及以何公司員工名義辦理現金卡,均有不明。是本件除被告二人自 白及共同被告酉○○之自白外,並無辦理現金卡之相關證據足以佐憑,無從查證 其等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自屬不能證明 其犯罪,爰就被告丙○○戊○○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辜 漢 忠
法 官 郭 顏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 淑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 申請人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其上偽造之印文)│是否核卡│
│ │ │ │ │
├──┼────┼──────────────────────┼────┤
│一 │A○○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未核卡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一紙(上有偽│ │
│ │ │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印文及負責人林乾旺印文各一枚│ │
│ │ │) │ │
├──┼────┼──────────────────────┼────┤
│二 │壬○○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昌捷工程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昌捷工程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上有偽造之│ │
│ │ │昌捷工程公司印文及負責人丑○○印文各一枚) │ │
├──┼────┼──────────────────────┼────┤
│三 │甲○○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傳形廣告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傳形廣告公司及負責人地○○印文各一枚) │ │
├──┼────┼──────────────────────┼────┤
│四 │D○○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




│五 │天○○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富旺針織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富旺針織公司及負責人林乾旺印文各一枚) │ │
├──┼────┼──────────────────────┼────┤
│六 │卯○○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
│七 │玄○○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薪資表一紙 │ │
├──┼────┼──────────────────────┼────┤
│八 │巳○○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未核卡 │
│ │ │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億豐電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有億豐電子公│ │
│ │ │司及負責人乙○○印文各一枚) │ │
├──┼────┼──────────────────────┼────┤
│九 │宙○○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 │ │
│ │ │之得意成衣公司及負責人黃○○○印文各一枚) │ │
├──┼────┼──────────────────────┼────┤
│十 │E○○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 │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在職證明(上有偽造之宜錦營│ │
│ │ │造公司印文二枚、負責人宇○○及經手人藍信彰印│ │
│ │ │文各一枚) │ │
├──┼────┼──────────────────────┼────┤
│十一│午○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 │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三紙 │ │
│ │ │偽造之得意成衣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得意成衣公司及負責人黃○○○印文各一枚) │ │




├──┼────┼──────────────────────┼────┤
│十二│丁○○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未核卡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宜錦營造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宜錦│ │
│ │ │營造公司印文二枚及負責人宇○○、經手人藍信彰│ │
│ │ │之印文各一枚) │ │
├──┼────┼──────────────────────┼────┤
│十三│辰○○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 │ │
│ │ │之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
│十四│林進興 │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申請、啟用登錄申請書一紙 │是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
│ │ │紙 │ │
│ │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上有偽造之│ │
│ │ │達信針織公司及負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
附表貳:
一、委託代辦書:B○○、戌○○、辛○○、辰○○、張上璽、陳德謨、庚○○、D ○○、戊○○丙○○、卯○○、子○○、壬○○、甲○○、玄○○游明珠、 天○○及宙○○所填寫之委託代辦書各一紙。
二、偽造特種文書: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編號│ 偽造特種文書 │ 偽造名義人 │ 偽 造 印 文 │
├──┼────────────┼────────┼──────────┤
│一 │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癸○○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二 │傳形廣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甲○○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三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亥○○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四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林進興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五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張上璽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六 │達信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辰○○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七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徐蕙琦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八 │億豐電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巳○○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九 │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寅○○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 │宜錦營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E○○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一│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天○○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二│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未○○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三│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A○○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四│富旺針織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己○○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五│得意製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宙○○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十六│得意製衣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午○ │無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二)員工在職證明書:
┌──┬───────────┬──────┬─────────────┐
│編號│ 偽造之特種文書 │偽造名義人 │ 是否有偽造印文 │




├──┼───────────┼──────┼─────────────┤
│一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亥○○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負│
│ │明書 │ │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二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亥○○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負│
│ │明書 │ │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三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亥○○ │無 │
│ │明書 │ │ │
├──┼───────────┼──────┼─────────────┤
│四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亥○○ │無 │
│ │明書 │ │ │
├──┼───────────┼──────┼─────────────┤
│五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亥○○ │無 │
│ │明書 │ │ │
├──┼───────────┼──────┼─────────────┤
│六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林進興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負│
│ │明書 │ │責人C○○○印文各一枚 │
├──┼───────────┼──────┼─────────────┤
│七 │達信針織公司員工在職證│林進興 │偽造之達信針織公司印文及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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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捷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信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旺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意製衣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形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