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21號
ILDM,93,交附民,21,200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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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德騏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原告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十七萬八千三百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林 楨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 佩 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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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騏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