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本件自應由該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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