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拾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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