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11號
SLDV,93,補,311,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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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拾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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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