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豪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琳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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