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106號
SLDV,93,司,106,200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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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0六號
  聲 請 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清算人)
        趙耀東
        乙○○
        丙 ○
        寅○○
        丁○○
        戊○○
        庚○○
        壬○○
        卯○○
        子○○
        丑○○
        辛 ○
        己○○
        癸○○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就任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 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清算人後,即檢查學校財產情形,進行清算程序,惟因 學校停辦後,剩餘財產捐助對象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無法於清算期 間內完成接受捐贈相關程序並經教育部核定,爰依民法第四十一條、公司法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等規定,請求將期限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展 期六個月。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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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