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庚○○ 子○○ 辛○○ 乙○○ 丁○○ 戊○○ 己○○ 甲○○○ 癸○○ 壬○○ 丙○○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育民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屏律師 被 告 李文德即祭祀公業李協勝公記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以準備書狀就原告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補正狀暨所附證物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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