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調字,106年度,32號
PCEV,106,板調,32,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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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呂理衍
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呂金山
      呂金城
      呂金鳳
      呂葉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購買土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具 狀陳報無調解意願,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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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