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二
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士簡字第一五二號),簽
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藥事法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五月十九日判決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明 知由另三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二年四月下旬某日,在臺北市○ ○街市場內交付其寄賣之包括附表一、二所示藥品在內之全部藥品,均係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竟與該三名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概括犯意聯 絡,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連續於每週五在臺北市○○區○○街三三巷一 七號前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上開禁藥,並連續以新臺幣(下同)十元至一百五十 元不等之價格,將其中六、七種藥品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再與該三名男子分帳, 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經臺北市士林區衛生所人員會同北投區衛生所人員 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員警前往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藥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有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士林區衛生所檢查藥品工作日記表一份、本件查獲現場照片影本六幀及員警 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可憑,其中附表一所示之藥品經本院依職權送交行 政院衛生署鑑驗後,證實其中編號一至三十三之藥品均屬未核准輸入之藥品,編 號三十四至四十二之藥品,依其「品名」固均係該署許可核准輸入之藥品,然其 等之外包裝與該署原核准藥品之外包裝不同,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四月三十 日衛署藥字第0九三00一一五一二號函暨函附送驗檢體與原核准藥品比較表、 藥品之外盒包裝影本、許可證電腦資料等件附於本院刑事卷可憑;至附表二所示 之藥品,其外盒包裝上均載明製造廠為大陸地區藥廠,且無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輸 入之字號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無訛,堪認均係未經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產製藥物 無訛。從而,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對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係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對相同犯行則加重其法 定刑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犯後法律 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之法定刑度較輕而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 定。又按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 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故其他藥商或非藥商輸入之藥品,是否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 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藥品,除比較其成分是否相同外,包括產品之標籤、仿單 亦需與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內容完全相同,始得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認非禁藥,如其中有一不同,即屬未經核准擅自輸 入之禁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一0七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在大陸地區產製之藥品,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認 為係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前段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四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藥品,均係未經 核准輸入之藥品,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四十二之藥品,則與曾由衛生署核發輸入 許可證之相同品名藥品,在外包裝上並不相同,至附表二所示之藥物均係大陸地 區所製造而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等情,均據認定如前,自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款前段所稱之禁藥。被告明知為禁藥而仍予以販賣,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藥 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又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藥物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被告連續數次販 賣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 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三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 審酌被告前曾因販賣禁藥罪,甫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憑,竟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本案販賣禁 藥犯行,足認其惡性非輕,且禁藥之來路不明,品質未受控管,販賣予人使用, 對他人生命及身體健康亦有危害之虞,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次數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共犯所有,供 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本案被告甲○○涉犯之連續販賣 禁藥犯行,尚包括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藥物云云。然查,附表三編號一、二 、三所示之藥物,均係由領得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之國內合法藥廠所製造之藥物 ,有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三紙在卷可憑,並據鑑定人即愛康製藥廠業務經理 湯金亮、一安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陳王月珠到庭鑑定及臺灣三陽製藥 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少騰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於本院刑事卷)證實各該藥 品係渠等公司所生產製造無訛,堪認均非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又附表三編號四 所示之藥物,其外包裝上所載衛生署核准字號:「衛署成製第0二八二三一號」
,經本院函詢行政院衛生署,業經函覆該署並無核准該等字號之藥品,有衛署藥 字第0九三00二四五三八號函附於本院刑事卷可稽,固無從據以認定是否為國 內合法藥廠所製造,然依其外包裝說明文字均為中文乙情觀之,應以非屬國外輸 入之藥品,較為可能;又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藥物,其外包裝上固以英文記載藥 廠名稱,然其上所載聯絡地址為我國郵局之郵政信箱,商標名稱則為中文,亦堪 認非國外輸入之藥品;至附表三編號六所示藥物,經行政院衛生署鑑驗後,認依 其外包裝所示之產品成分、含量及食用量,得屬一般食品管理,亦據該署函覆在 卷,應非屬藥品甚明。從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藥物或食品,均非藥事法所稱 禁藥,被告持以販賣,自無從以違反藥事法之罪名相繩,檢察官起訴被告此部份 之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書既認被告此部份之犯行與前 揭論罪科刑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扣案如 附表三所示之藥物,因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涉,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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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單位│規 格 │數量│ 藥 廠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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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パブロンゴ-ルド │ 盒 │每盒二十六包 │捌 │大正製藥株式會社 │ │
│ │(微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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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Counterpain Cool │ 條 │每條一百克 │拾陸│泰國Bangk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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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剛噴霧劑 │ 瓶 │每瓶十五毫升 │柒 │西德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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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烏雞標行軍散 │ 瓶 │每瓶二十五克 │貳 │泰國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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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御岳百草丸 │ 瓶 │每瓶二千七百粒│貳 │長野縣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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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胃腸藥キヤベジンコ│ 瓶 │每瓶三百二十錠│參 │興和株式會社 │ │
│ │-ワ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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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新ルル-A錠 │ 瓶 │每瓶一百錠 │貳拾│三共株式會社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誤載拾肆瓶,應予更│
│ │ │ │ │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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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救心 │ 盒 │每盒一百二十粒│壹 │救心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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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ラム-ル │ 瓶 │每瓶三百四十錠│肆 │株式會社ツム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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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スチツワゼノ-ルA │ 瓶 │每瓶四十克 │玖 │三笠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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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エスエスブロン錠 │ 瓶 │每瓶六十錠 │肆 │エスエス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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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塔標行軍散 │ 瓶 │每瓶二十五克 │拾陸│泰國製造 │ │
├──┼─────────┼──┼───────┼──┼────────────┼─────────┤
│一三│調經姑嫂丸 │ 瓶 │ │貳 │香港天壽堂藥行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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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保濟丸 │ 盒 │每盒十支 │陸 │香港李眾勝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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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黃道益活絡油 │ 瓶 │每瓶五十毫升 │參拾│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 │ │
│ │ │ │ │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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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保胃丹 │ 瓶 │每瓶五十錠 │陸 │香港馬世良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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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印度神油 │ 瓶 │ │貳 │香港華仁行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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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保心安油 │ 瓶 │每瓶三十毫升 │伍 │香港保心安藥廠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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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萬應止痛膏 │ 盒 │每盒七十毫升 │拾伍│嶺南(香港)藥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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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のびのび貼布 │ 盒 │每盒十二枚 │伍 │久光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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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Strong Life │ 瓶 │每瓶三百八十球│肆 │株式會社國際科藥研究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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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外用合成副腎皮質 │ 條 │每條三十克 │拾玖│田邊製藥株式會社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ホハモン劑 │ │ │ │ │將編號二二、二三、│
├──┼─────────┼──┼───────┼──┼────────────┤二四之藥品合計數量│
│二三│外用合成副腎皮質 │ 條 │每條二十克 │拾玖│田邊製藥株式會社 │誤載為五十二條,應│
│ │ホハモン劑 │ │ │ │ │予更正。 │
├──┼─────────┼──┼───────┼──┼────────────┤ │
│二四│外用合成副腎皮質 │ 條 │每條十克 │拾陸│田邊製藥株式會社 │ │
│ │ホハモン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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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虎標永安堂八卦丹 │ 盒 │每盒十克 │拾柒│泰國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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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新ヘパリ-ゼプラス│ 瓶 │每瓶三百錠 │壹 │ゼリア新藥工業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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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虎標萬金油(綠) │ 盒 │每盒四克 │拾肆│泰國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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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虎標萬金油(紅) │ 盒 │每盒四克 │拾貳│泰國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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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パブロンS錠 │ 瓶 │每瓶一百六十錠│壹 │大正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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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均隆驅風油 │ 瓶 │每瓶五十七毫升│陸 │新加坡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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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黃立光驅風止痛油 │ 瓶 │ │參 │香港黃立光藥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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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梁濟時三鞭海狗丸 │ 盒 │ │貳 │香港梁濟時海狗丸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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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蘇逢春皮膚藥膏 │ 盒 │每盒二十克 │參 │香港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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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中將湯 │ 盒 │每盒二十四包 │參 │TSUMURA&Co. Tokyo Ja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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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正露丸 │ 瓶 │每瓶四百粒 │參 │大幸藥品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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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正露丸 │ 瓶 │每瓶一百粒 │捌 │大幸藥品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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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太田胃散 │ 罐 │每罐一百四十克│參 │太田胃散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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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中外胃腸藥 │ 瓶 │每瓶二百二十錠│貳 │中外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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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新ビオフャルミン │ 瓶 │每瓶三百五十錠│肆 │ビオフャルミン製藥株式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S錠 │ │ │ │社 │誤載每瓶四十五克,│
│ │ │ │ │ │ │並漏載數量,應予更│
│ │ │ │ │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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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Strong WAKAMOTO │ 瓶 │每瓶一千錠 │壹 │わかもと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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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Hirudoid │ 支 │每支四十克 │貳 │OLIC(Thailand)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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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Salomethyl │ 條 │每條三十克 │肆 │三菱東京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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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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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單位│規 格│數量│ 藥 廠 │ 備 註 │
├──┼─────────┼──┼───────┼──┼────────────┼─────────┤
│ 一 │壯骨麝香止痛膏 │ 片 │ │貳佰│中國重慶陪都製藥廠 │ │
│ │ │ │ │零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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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寶珍膏 │ 片 │ │伍拾│中國上海中藥製藥廠 │ │
│ │ │ │ │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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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骨通貼膏 │ 盒 │每盒十片 │肆 │桂林天和藥業有限公司 │ │
├──┼─────────┼──┼───────┼──┼────────────┼─────────┤
│ 四 │天麻虎股丸(散) │ 罐 │ │參 │中國四川成都東風製藥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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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跌打鎮痛膏 │ 罐 │ │伍 │廣州衛生材料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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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雲南白藥 │ 條 │每條八十五克 │陸 │雲南白藥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七 │雲南白藥 │ 瓶 │ │貳拾│雲南白藥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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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三體牛鞭 │ 瓶 │ │貳拾│安徽三體醫藥保健品公司 │ │
│ │ │ │ │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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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牛黃解毒片 │ 盒 │每盒十二瓶 │貳 │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製藥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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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胃得安(原名:無價│ 瓶 │每瓶一百粒 │參 │中國福建福州梅峰製藥廠 │ │
│ │金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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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大活絡丹 │ 盒 │每盒十小瓶 │參 │中國北京同仁堂 │ │
├──┼─────────┼──┼───────┼──┼────────────┼─────────┤
│一二│正骨水 │ 瓶 │每瓶八十八cc │拾參│中國廣西製藥廠 │ │
├──┼─────────┼──┼───────┼──┼────────────┼─────────┤
│一三│皮炎平軟膏 │ 條 │每條二十克 │捌 │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四│白鳳丸 │ 盒 │每盒十顆 │柒 │北京市醫藥保健進出口公司│ │
├──┼─────────┼──┼───────┼──┼────────────┼─────────┤
│一五│白內停 │ 瓶 │每瓶十五毫升 │拾貳│武漢諾佳藥業集團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一六│京方紅 │ 瓶 │ │貳 │中國天津中藥製藥廠 │ │
├──┼─────────┼──┼───────┼──┼────────────┼─────────┤
│一七│牛黃清心丸 │ 盒 │每盒十小瓶 │貳 │北京市醫藥保健進出口公司│ │
├──┼─────────┼──┼───────┼──┼────────────┼─────────┤
│一八│皮康霜 │ 條 │每條十克 │捌 │廣東省順德市順峰藥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一九│氛氟拉明片 │ 瓶 │每瓶六十片 │拾 │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 │ │
├──┼─────────┼──┼───────┼──┼────────────┼─────────┤
│二○│鳥鸛白鳳丸 │ 盒 │ │壹 │天津中藥製藥廠 │ │
├──┼─────────┼──┼───────┼──┼────────────┼─────────┤
│二一│三金西瓜霜潤喉片 │ 盒 │每盒二十四片 │拾肆│桂林三金藥業集團有限責任│ │
│ │ │ │ │ │公司 │ │
├──┼─────────┼──┼───────┼──┼────────────┼─────────┤
│二二│上海六神丸 │ 盒 │每盒一百粒 │陸 │上海中藥製藥廠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漏載數量,應予更正│
├──┼─────────┼──┼───────┼──┼────────────┼─────────┤
│二三│速效救心丸 │ 盒 │每盒二瓶 │肆 │天津市第六中藥廠 │ │
│ │ │ │每瓶四十粒 │ │ │ │
├──┼─────────┼──┼───────┼──┼────────────┼─────────┤
│二四│璋州片仔癀 │ 盒 │每盒三克 │拾貳│璋州市製藥廠 │ │
└──┴─────────┴──┴───────┴──┴────────────┴─────────┘
附表三:
┌──┬────────┬──┬───────┬──┬────────────┐
│編號│ 品 名 │單位│ 包裝 │數量│ 製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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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蜈蚣油 │ 罐 │每罐二十克 │伍 │愛康製藥廠(股)公司 │
├──┼────────┼──┼───────┼──┼────────────┤
│二 │天然麝香綠草膏 │ 包 │每包二片 │肆拾│台灣三陽製藥廠(股)公司│
├──┼────────┼──┼───────┼──┼────────────┤
│三 │火龍膏 │ 罐 │ │肆 │一安堂製藥廠(股)公司 │
├──┼────────┼──┼───────┼──┼────────────┤
│四 │茄苳痛風膏 │ 包 │每包十片 │肆拾│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
│ │ │ │ │捌 │ │
├──┼────────┼──┼───────┼──┼────────────┤
│五 │德國複方辣椒風濕│ 片 │每片十一公分 X│拾陸│VENICE LABORATORIES Co.,│ │
│ │膏藥 │ │十八公分 │ │LTD │ │
├──┼────────┼──┼───────┼──┼────────────┤
│六 │スマ-ケン │ 瓶 │每瓶三百三十球│壹 │藥王製藥株式會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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