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陳惠田
相 對 人 碧瑤江山第貳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龍華
代 理 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11日105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 碧瑤江山第貳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九第一審訴 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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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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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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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969元 │ (4410x9/10=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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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日旅費 │ 504元 │ (560x9/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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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54000元 │ (60000x9/10=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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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584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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