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51號
SLDM,91,訴,151,2004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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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周相甫律師
        柯士斌律師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戌○○
        申○○
  右   一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律師
  被   告 a○○
            死亡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四號、
、第六五四五號、第八八0九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九六號、第五0一號、第五
一四號、第五二九號、第五六四號、第五六五號、第六一0號、九十年度偵緝第六0
號、第二一0號、第三一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二四號、第一二三0七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二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b○○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如附表甲第(七)項所示之印章(不包括盜用部分)、第(九)項所示之印文(不包括盜用部分)均沒收。戌○○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偽造如附表甲第(七)項編號一、二、四、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號所示之印章,及同上附表、編號第(九)項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申○○連續違反銀行負責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
a○○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b○○(原名陳春枝)、巳○○(通緝中)與其女友甲巳○(未據起訴),均為 冠弘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冠弘公司)之股東,巳○○雖未登記為股東,然為 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經營冠弘公司之業務,而冠弘公司係專門替資力不 足之客戶以偽造或提供公司負責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資力證明文件辦理貸款 為業,貸得後再抽取高額佣金以牟利,冠弘公司之貸款案件由巳○○、甲巳○向 客戶收件,並偽造或提供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後,再交由知情之b○○送交銀行 辦理貸款。b○○復與戌○○(綽號「小馬」)、戊○○(另由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未 據起訴),分別為不同之詐騙共犯成員;於民國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由b○○ 各於不同期間分別與巳○○、甲巳○、戌○○、戊○○及綽號「小丁」之「丁原 智」成年男子、N○○等人,分別得知下列(一)(A)、(B)、(C)組之 各貸款人,因資力不足,無法透過合法管道向正常之金融機構貸得所需款項,乃



對下列(一)(A)、(B)、(C)組各貸款人表示可取得不實之資力證明文 件向銀行辦理貸款,惟事成後必須支付高額之佣金,下列(一)(A)、(B) 、(C)組各貸款人均同意後,渠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N○○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b○○、巳○○、甲巳○、戌 ○○、戊○○、「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係基於以之為業之常業詐欺犯意 )及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b○○、巳○ ○、甲巳○、戌○○、戊○○、「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N○○均係基 於概括犯意):
⒈由b○○、巳○○及甲巳○分別夥同至冠弘公司辦理貸款之(A)壬○○、宇 ○○、E○○、s○○、q○○(原名黃松源)、戌○○、v○○、p○○、 黃○○等九人;b○○又夥同戌○○及其分別介紹之(B)J○○(其友人i ○○之男友甲酉○因債信不佳,請J○○以J○○名義為甲酉○辦理貸款,甲 酉○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甲酉○未據起訴)、a○○(已死亡)、丑○○、 盧建祥(偵查通緝中)、甲宙○、甲戊○○(其夫甲己○為保證人,亦為知情 且參與之共犯,甲己○未據起訴)、R○○、P○○、y○○、x○○、T○ ○、甲壬○(係T○○之貸款保證人)、甲子○(其男友趙君麟因債信不佳, 以其名義為貸款人辦理貸款供趙君麟使用,趙君麟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趙君 麟未據起訴)、寅○○、玄○○、甲○○、甲申○(經由知情且參與之成年男 子「詹忠憲」介紹認識戌○○b○○,「詹忠憲」未據起訴)、甲辛○、W ○○等十九人;且b○○復各與戊○○、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 、N○○等人,分別夥同(C)Q○○、洪炳煌李政龍(以上二人均已由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七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均緩刑二年,其中 政龍係洪炳煌之貸款保證人)、e○○、律依宸(原名G○○)、X○○(以 上三人係由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介紹給b○○)、亥○○、C ○○○、B○○(係C○○○之保證人)(以上三人由戊○○介紹給b○○) 、r○○(係由知情之N○○以收受b○○交付之四千至六千元代價,而將之 介紹給b○○)等十人;各由上開(A)(B)(C)部分之人等分別允諾並 交付b○○及巳○○;b○○戌○○b○○、戊○○、綽號「小丁」之「 丁原智」成年男子等人如附表甲第(十一)項所示利益及N○○前開所述之利 益,由b○○、巳○○、甲巳○等人負責偽造及提供上開(A)部分所示壬○ ○、宇○○、E○○、s○○、q○○、戌○○、v○○、p○○、黃○○等 九人(如附表甲編號3、7、9、、、、、、號,其中編號7號 宇○○之在職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均簡稱扣繳憑單)均 係喜多美服飾精品店負責人戊○○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編號 號p○○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均係h○○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h○○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編號戌○○之在職證明,係由玉煌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丁○蓋用上開公司之大章及實際負責人蔡吳鳳嬌之 小章空白之在職證明書上,並授權戌○○自行在其上填載內容不實之職稱及工 作到職日,屬甲丁○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甲丁○未據起訴);由b○○



戌○○等人負責偽造及提供上開(B)部分所示J○○、a○○、丑○○、甲 宙○(其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由玉煌交通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甲丁○在空白 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上蓋用該公司之大、小章後,授權戌○○等人在其上填 載不實之內容,屬甲丁○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甲戊○○、R○○、P○ ○、y○○(其中之在職證明書,係由鎮北交通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丁○ 所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因y○○積欠甲丁○債務,故甲丁○以此方式 使y○○詐貸款項以還債)、x○○、T○○、甲壬○、甲子○(真正之借款 人為其男友趙君麟,甲子○與其知情且共犯之男友趙君麟,利用甲子○不知情 之妹謝素蓮即梓欣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信任關係,由甲子○告知謝素連要出具在 職證明,謝素蓮允甲子○自行蓋用梓欣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後,甲子○即 在蓋好梓欣有限公司大、小章之空白在職證明書上,與b○○戌○○共同偽 造內容不實之資料,即其職稱原為作業員卻偽填為經理,另外再自行偽造內容 亦不實之扣繳憑單,趙君麟未據起訴)、寅○○、玄○○、甲○○、甲申○、 甲辛○、W○○等十九人(如附表甲編號1、2、4、5、、、、、 至、至、至號);由b○○、戊○○、綽號「小丁」之「丁原智 」成年男子及N○○等人負責偽造並提供上開(C)部分所示Q○○、洪炳煌李政龍、e○○、律依宸、X○○(以上三人係b○○與「小丁」共同)、 亥○○、C○○○、B○○(以上三人係b○○與戊○○共同)、r○○(係 由b○○與N○○共同)等十人(如附表甲編號8、9、6、、、、 、、號)如附表甲第(八)項所示不實個人信用資力證明文件等資料(有 關於偽造上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部分,除編號6號之Q○○係盜用其保管中之 公司印章而偽造不實資力證明文件外,餘各該貸款人均係由b○○、巳○○、 甲巳○、戌○○、戊○○、「小丁」、N○○等人先行偽造如附表甲第(七) 項所示之各該印章後,再蓋用在如附表甲第(八)項所示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 上而偽造之),另均由知情之b○○先將上開所有貸款人相關必備資料提供由 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八八號一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 稱遠銀汐止分行)作初步審核,b○○再負責陪同上開所有貸款人等,於附表 所示申貸時間,前往遠銀汐止分行辦理附表所示之消費性信用貸款。巳○○、 b○○、甲巳○、戌○○、戊○○、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及N ○○等人均分別明知上開貸款人等其中:
⑴壬○○、宇○○、s○○、黃○○、甲宙○、甲戊○○、R○○、P○○、 x○○、T○○、甲壬○、寅○○、甲○○、甲辛○、W○○、李政龍、亥○ ○、C○○○、B○○、律依宸等人均未曾在附表甲第(八)項所示公司行號 任職,亦均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任何薪資;⑵E○○、q○○、戌○○、v ○○、p○○、J○○、a○○、丑○○、y○○、甲子○、玄○○、甲申○ 、Q○○、洪炳煌、e○○、X○○、r○○等人,雖有在附表甲第(八)項 所示公司行號任職(其中甲申○、e○○、X○○於辦理貸款之時均已不在附 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但實際年薪、任職期間及職稱等均與所提出之附表甲 第(八)項所示文件內容不符,亦即均未達准予核貸之條件;且上開⑴、⑵部 分所示之人等亦均明知b○○、巳○○、甲巳○、戌○○、戊○○、綽號「小



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及N○○等人所提供之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 或由各該公司負責人所配合出具內容不實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扣繳憑單屬 偽造之私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竟仍持上開文書透過當時知情之遠銀汐 止分行承辦人員L○○,向遠銀汐止分行提出作為辦理貸款之文件,並均配合 b○○戌○○等人之指示,熟記資料內容而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然人貸 款、續借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下稱徵信調查表)上填寫虛偽不實之服務機 構名稱、職稱、年薪等資料並親自簽名,致使遠銀汐止分行誤認渠等之職業、 收入及償債能力,核貸而詐取如附表甲所示之各項申貸金額,遠銀汐止分行扣 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將貸得款項匯入以各該貸款人為戶名之帳戶 內,上開各貸款人等並均於繳納數期不等本息後,即未再繼續繳款,足生損害 於上開所述附表甲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對公司員工個人資料及薪資所得資 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戶資料審核之真實性。(上開 各貸款人之申貸時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金額、使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 、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造或盜用印文之欄位與數量、其他書 證、允諾或交付b○○等人之利益、L○○收取之利益或佣金,均詳如附表甲 所示)。
⒉h○○(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為金壽禮儀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金壽公司)實   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喬林秋雪),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p○○(編號 號)雖在金壽公司任職,但實際職稱係業務員,非業務經理,且月薪僅有新 台幣(下同)三萬餘元,年所得並未達五十萬元,其明知以當時p○○之資力 並無法向銀行貸得三十萬元款項,其為幫助p○○辦理貸款,竟基於幫助詐欺 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知情之b○○先填妥p○○八十六年度薪資所 得五十萬四千元之扣繳憑單,再由h○○在上開扣繳憑單上蓋金壽公司之統一 發票章及名義負責人喬林秋雪印文製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h○○並接續 出具p○○在金壽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在職証明,供p○ ○持之向遠銀汐止分行辦得附表編號號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金壽公司喬林 秋雪及遠銀汐止分行。
⒊甲壬○(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B○○(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二人明知自 己未曾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任職,更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任何 薪資,亦均明知T○○、C○○○二人並未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 任職;甲壬○竟夥同T○○(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b○○戌○○等人; 另B○○竟夥同其母C○○○(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及戊○○等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進而持之行使 之犯意聯絡,明知戌○○b○○、戊○○等人提供如附表編號、號之偽 造不實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竟均於附表所 示之申貸時間,持之向遠銀汐止分行行使,用以表示係擔任T○○、B○○等 人上開貸款之保證人,並在徵信調查表保證人欄所示之服務單位、職稱、年所 得等處填載虛偽不實資料,使遠銀汐止分行陷於錯誤,而分別與T○○、C○ ○○等人共同詐得附表編號、號之貸款,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號所 示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遠銀汐止分行。(上開各貸款人之申貸時間、核貸金額



、未償金額、使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 造或盜用印文之欄位與數量、允諾或交付b○○等人之利益、L○○收取之利 益或佣金,均詳如附表甲所示)。
二、申○○自八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止,任遠東銀行汐止分行  經理,亦為遠銀汐止分行負責人,明知銀行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或 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竟於遠東銀行總行不知情之狀況下, 基於概括犯意,自行與銀行顧客吳淑惠(即潘太太,其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另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第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約定:於吳 淑惠介紹如附表乙編號至號所示d○○等三十三人及黃守謙魏展雄共三十 五人所貸得之每筆信用貸款中(每人均貸款六十萬元),連續由吳淑惠逐筆抽取 三萬元現金交給申○○,吳淑惠依約給付後,申○○再命不知情之汐止分行行員 ,將上開金額逐筆存入「授信損失準備基金專戶」(遠銀汐止分行活期存款帳戶 ,帳號:000-00 00 000000-0號),後申○○因自覺不妥,惟恐總行稽核時發現 ,即將上開款項轉入不知上情之行員王嬪如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 0000 0000-0號)內,共收受不當利益一百零五萬元;另於吳淑惠所介紹上開d ○○等三十五人貸款戶,於銀行核撥貸款後每筆回存十二萬元於吳淑惠所找之二 名人頭帳戶即吳黃秋清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張 顯榮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內,總計收取四百二 十萬元之不當利益;並自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於遠東銀行總 行不知情下,連續指示不知情之汐止分行信用貸款經辦行員,向前來辦理信用貸 款之借款人陳琮瑛等一百十八人,每人逐筆收受一千元之「徵信費」,共收受十 一萬八千元之不當利益,且命不知上情之行員呂宜霏(原名:呂慧絹)將上開收 入存入其遠銀汐止分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 0號),上開所有 收取之利益均須經申○○指示始得動用;其中收取之「徵信費」部分,並須由呂 宜霏與不知情之分行領組陳珍琳共同出具印鑑,始得領出交由申○○依其指定之 用途使用。申○○嗣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自遠銀汐止分行轉任遠銀總行稽核處之職 前某日,將存放上開一千元費用帳戶內之剩餘款項全數領出,連同其個人之部分 獎金,以每人平均八千元計,發給自己及不知情之汐止分行全體行員,存放上開 三萬元費用之帳戶則於同年九月間結清,餘款七千餘元交由銀行行員許育嘉處理 ,存放上開十二萬元費用之吳黃秋清張顯榮帳戶,則於沖繳上開張萬成等三十 五名貸款戶之逾放款本息約二期後,因遠東銀行總行發現上情而取回處理。三、案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遠東銀行)告訴、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法 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b○○戌○○部分:
一、訊據被告b○○戌○○,對於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壬○○、a○○洪炳煌李政龍、宇○○(89偵6545號卷二第三五四頁)、E ○○、s○○、q○○、v○○、p○○、黃○○、J○○、丑○○、甲宙○、 甲戊○○、R○○(89偵6545號卷二第二二六頁)、P○○、y○○、x○○、 T○○、甲壬○、甲子○、寅○○、玄○○、甲○○、甲申○、甲辛○、W○○



、Q○○、e○○、亥○○、C○○○、B○○、X○○、r○○(89偵緝564 號卷)、律依宸、N○○(89偵6545號卷三第三一、七七頁)、h○○等人於偵 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調查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各該被告之歷次供述詳如附表甲第 (五)項所示)相符,並經如附表甲第(六)項所示證人之證述情節甚詳,復有 如附表甲第(八)項所示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之不實申貸資力證明文件、第(十) 項所示之其他書證及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板法字第八九0一一五 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證明被告b○○之筆跡與同案被告a○○、丑○○、X○○ 如附表甲編號2、4、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上之文字筆跡相同)等附卷可稽,足 見被告b○○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洵堪 認定。
二、有關於共犯部分:
㈠有關於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巳○○,甲巳○不僅為冠弘公司合夥股東之一 ,且與巳○○、b○○共同實際經營冠弘公司,三人對於冠弘公司專門為客戶提 供偽造不實或業務登載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以辦理貸款乙節,不僅知情且實際參 與,對於(A)組部分之犯罪事實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 ① 冠弘公司之股東有D○○、甲辰○、陳春枝(即b○○)、甲寅○、甲巳○, 此有冠弘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公司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附於本 院卷(四)第二、三頁)。
② 同案被告b○○供述:巳○○是冠弘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見本院卷(三)第一 二六頁),一般冠弘案件的資料都是由巳○○或甲巳○寫的,找冠弘的通常是 因為資格不符的才來(見本院卷(三)第一二七頁),客人來時由巳○○及甲 巳○負責跟客人說明及分析客人條件,他們二人將資料整理好後叫D○○帶伊 去銀行送件(見同上筆錄第一二八頁),冠弘辦貸款就是專門送資格不符合的 件,每個案件都是巳○○把資料交給伊,甲巳○負責整理或填寫資料(見同上 卷第一二九頁),在伊任職冠弘期間,冠弘所送的每一個案件都是有瑕疵且資 格不符,由冠弘公司幫他們偽造不實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見同上筆錄第一 三0頁),一般客人打電話過來,巳○○會叫他們先來公司,如果甲巳○在, 巳○○會叫客人找甲巳○談或是由巳○○自己談,之後才交給伊去送件(見同 上筆錄第一三0頁),伊確實有看到巳○○與甲巳○在寫客戶之在職證明、扣 繳憑單(見本院卷(四)第十六頁)。
③ 同案被告巳○○供稱:伊不是冠弘公司之實際或名義負責人,伊只負責管理公 司業務,之前與甲巳○是男女朋友關係,公司股東為甲巳○、甲辰○、甲寅○ 、b○○、樊豫元,公司有賺錢都交給甲巳○,甲巳○、天○○收到客人交付 辦理貸款之資料後,會將資料交給伊,伊再交給b○○拿去銀行送件(見本院 卷(三)第一七三、一七四頁),伊當時只是實際管理冠弘公司,伊不知道他 們講的實際負責人是什麼意思(見本院卷(四)第三十一頁)  ④ 證人甲巳○證述:伊與巳○○是男女朋友關係,伊不記得自己是否為冠弘公司 之股東,伊曾接過案件,如果資格符合伊就會把案件送給巳○○,巳○○負責 審核案件,如果他審核可以,就把案件交給b○○,再由D○○載b○○去銀 行送件,巳○○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b○○拿去銀行辦貸款的資料,是巳○



○整理好拿給她的,冠弘公司是巳○○主導設立的(見本院卷(四)第十二至 十六頁)。
⑤ 證人甲辰○證述:伊是冠弘公司股東,伊不知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伊 從頭到尾沒有參與(見本院卷(四)第十七至二十二頁),同案被告b○○供 稱:伊在冠弘沒有看過甲辰○,今天(指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是第一次看 到她(見本院卷(四)第三十一頁)。
⑥ 證人甲寅○證述:伊為冠弘公司股東,公司業務都是巳○○在負責的,巳○○ 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公司登記也是巳○○去辦的,伊未參與公司業務(見本 院卷(三)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同案被告b○○供述:伊在公司沒有看到 甲寅○參與公司的事(見本院卷(三)第一二八頁);同案被告巳○○供稱: 甲寅○只是股東,在公司沒有做什麼工作,沒有做收件或接洽客戶的事(見本 院卷(三)第一九0頁)。
⑦ 證人天○○證述:伊曾是冠弘公司員工,老闆是巳○○,如果客戶要來辦貸款 ,伊會叫他們直接去找巳○○,伊未幫客戶打過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見本院 卷(三)第一九三至一九七頁)。
⑧ 同案被告壬○○於本院中供稱:伊先生看報紙打電話到冠弘公司說要辦貸款, 三天後冠弘公司的巳○○跟他的女朋友簡小姐到我們公司來,說可以幫我們辦 貸款,但因為我們是負責人,不能辦信用貸款,說要用伊個人名字辦貸款,叫 伊提供
說不要,他可以幫我們辦好(見本院卷(一)第八十八頁),我們到冠弘公司 後,是巳○○介紹我們認識b○○b○○問我們有無財力證明,例如扣繳憑 單,伊說沒有,她說會幫伊準備,巳○○有說其他資料他都會提供(見同上筆 錄第九十頁),伊知道巳○○是老闆,巳○○有說b○○是公司小姐,由b○ ○負責接辦伊的案件(見同上筆錄第九十二頁);於偵查中供稱:伊到冠弘公 司有位簡小姐說只要提供
第565號卷第四十六頁背面)。
⑨ 證人盧貞良於偵查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3號壬○○部分,89偵緝字第565號 卷第四十五、四十六頁),證述:伊為壬○○之夫,伊和壬○○去冠弘公司, 巳○○叫我們夫妻準備身分資料,其他巳○○說他會提供,且說他跟銀行有熟 ,核貸下來要抽成,做為提供資料之代價,...當初因我們夫婦不知辦理貸 款手續,看報紙找代辦人,代辦人b○○說可以提供相關財力證明、工作證明 才可以貸下來。
⑩ 綜上,足見同案被告巳○○確為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證人甲巳○不僅為 冠弘公司股東之一,且與巳○○、b○○共同經營冠弘公司,巳○○與甲巳○ 所辯均不足採,甲巳○對於冠弘公司專門為資力不足之貸款戶提供偽造或業務 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資力證明文件,以作為客戶向遠東銀行詐取 貸款之用,不僅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甲巳○亦為(A)組犯罪事實之 共犯。
㈡證人i○○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1號被告J○○部分,見本院卷(一) 第二五八至二六二頁),證明伊介紹男友甲酉○與J○○認識,請J○○以J○



○名義為甲酉○辦理貸款;證人甲酉○在本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五十 三至第六十一頁),證述伊因債信不佳,無法辦理貸款,透過女友i○○介紹認 識J○○,並請J○○以J○○名義為伊辦理貸款,伊明知以J○○當時之收入 未提供擔保品之情況下,銀行不會貸予J○○四十萬元,伊有懷疑b○○等人是 用不法手段來借款,伊有給b○○二人十一、二萬元佣金等語。查:證人甲酉○ 雖否認知道被告J○○係以偽造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辦理上開貸款,惟被告J○ ○於偵查中證稱:甲酉○有叫我不要亂講(見89偵6545號卷四卷第三七八頁), 於本院中供稱:伊在寫徵信調查表時,知道所填寫的是不實的資料,...寫的 當時有b○○戌○○、甲酉○在場,是b○○要伊寫不實的資料,當時大家坐 同一桌,b○○不是特別小聲講,戌○○、甲酉○應該都有聽到(見本院卷(一 )第一一七、一一八頁);同案被告b○○於本院中供稱:甲酉○是共犯,因為 對保時甲酉○也有在場,而且對保時都是用假資料,他應該知道(見本院卷(三 )第二一七頁);同案被告戌○○於本院中供述:這是甲酉○要用的錢,甲酉○ 比誰都知道渠等用假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幫J○○辦理貸款(見本院卷(三) 第二六0頁),堪認甲酉○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共犯。 ㈢證人甲丁○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5甲宙○、號y○○、戌○○部分 )其證稱:伊有開過一張y○○之在職證明,伊有介紹R○○、甲○○、y○○ 、癸○○向戌○○辦理貸款,伊未抽取佣金,但因為這些司機都有欠伊錢,他們 辦理貸款的目的就是要還伊錢,...司機辦得貸款後,戌○○會跟司機去領錢 ,領完錢後回到車行,由司機親手將錢交給伊(見本院卷(三)第六十三至七十 二頁,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五頁),y○○是司機,不是業務經理,伊有蓋空白的 在職證明給y○○,是用手寫的,但沒有幫他蓋扣繳憑單(見本院卷(四)第一 0三頁),甲宙○辦理貸款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是伊公司之大、小章,但不是 伊蓋的,伊也沒有同意戌○○可以蓋這些章(見本院卷(四)第一一三、一一四 頁),伊有蓋空白的在職證明給戌○○,伊在偵查中確實有告訴檢察官戌○○在 八十五、八十六年間進玉煌公司任行政,月薪四萬元,年薪五十萬元,伊蓋空白 的在職證明給他們,都是因為他們要求不要填內容,伊也隨便他們填(見本院卷 (四)第一0二頁),而同案被告戌○○供稱:伊的部分,伊蓋空白的在職證明 給冠弘公司填,在職證明的任職期間是辦貸款人填的,伊未交扣繳憑單給冠弘公 司(見本院卷(四)第一0二頁),在職證明職稱部分是甲丁○同意伊這樣寫的 ,當時伊在車行內主要工作是辦催帳及雜事,沒有正式職稱,在車行的任職期間 也沒有像在職證明上寫得那麼久(見本院卷(三)第二五九頁),甲丁○給的在 職證明基本上都是用手寫的,但有時貸款條件不合,銀行的人即L○○就會通知 b○○哪裡要修改,就會把件拿回來再用電腦打,製成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y ○○的情形就是如此,y○○這件的扣繳憑單好像是用錢買的,伊記得當時甲丁 ○是蓋空白的在職證明給渠等填寫,甲丁○也都知道渠等最後填寫的在職證明資 料跟真實狀況不一樣(見本院卷(四)第一0四、一0五頁),甲宙○的部分, 伊有告訴甲丁○有朋友要來蓋章辦貸款,甲丁○也同意(見本院卷(四)第一一 四頁);而同案被告b○○供稱:甲丁○都知道要用偽造資料來辦理貸款,所以 他才會幫忙蓋扣繳憑單給冠弘公司(見本院卷(三)第一六五頁),足見甲丁○



明知甲宙○並未在其公司任職、y○○雖在其公司任職,惟其職稱為司機非業務 經理,戌○○雖在其公司任職,惟其職稱並非經理,僅為一般行政人員,且任職 期間亦非自八十二年起,甲丁○竟仍出具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空白在職證明(甲 宙○、y○○、戌○○部分)、扣繳憑單(甲宙○部分)授權渠等自行填寫內容 不實之資料後持之行使辦理貸款,甲丁○應屬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共犯。 ㈣證人甲己○於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甲戊○○部分,見本院卷(四)第八 十八至九十四頁),其證稱:本件是伊要貸款,伊知道伊太太甲戊○○不在全盛 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卻用該公司員工名義辦理貸款,因為這家公司的統一編 號是伊透過朋友查到拿給戌○○的。同案被告甲戊○○於本院中供稱:甲己○應 該知道伊用全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名義辦理貸款,因為對保時他有去(見本 院卷(四)第八十七頁),同案被告b○○於本院中供稱:本件是因為甲己○不 好辦,戌○○就叫他用他太太甲戊○○的名義來辦,這家公司的資料是甲己○自 己提供後,戌○○就叫伊代筆,由伊填寫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本件甲己○都知 情,真正借錢的人應該是甲己○(見本院卷(三)第二二0至二二一頁);同案 被告戌○○於本院中供稱:一開始是甲己○來找伊辦貸款,但他收入沒有那麼高 ,且已經有其他貸款,不好辦,所以就用他太太甲戊○○名義來辦,本件在職證 明、扣繳憑單的資料是甲己○去找公司辦的,甲己○應該也知道這二份資料是假 的(見本院卷(三)第二六四頁),堪認甲己○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共犯。
㈤共犯趙君麟部分:(有關於編號甲子○)。被告甲子○於本院中供稱:當時是 伊男友需錢週轉,都是伊男友跟戌○○講的,...伊有去伊妹妹工廠蓋好公司 大、小章,在職證明內容是戌○○叫伊如此填載(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八至一 四0頁);同案被告b○○於本院中供稱:趙君麟要辦理貸款,因資格不符,所 以找其女友甲子○為貸款人來辦理貸款,在職證明是戌○○趙君麟找甲子○蓋 好公司章,...,因為甲子○認為賺錢少,所以叫伊偽造高金額的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是伊買來的,買來時印章就蓋好了(見本院卷(三)第二二八頁);同 案被告戌○○在本院中供稱:當初是趙君麟自己缺錢要辦貸款,b○○說小姐比 較好辦,且趙君麟那陣子支票有退補票紀錄,所以就由甲子○辦貸款,趙君麟知 道本件是用不實之資料來辦理貸款(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一、二七二頁),堪 認趙君麟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共犯。 ㈥證人午○○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編號號玄○○部分,見本院卷(三)第一0 七頁),證述被告玄○○為其興山金有限公司之臨時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申 貸資力證明文件,非其所出具。
㈦共犯「詹忠憲」 (有關於編號號甲申○部分):被告甲申○供稱:伊認識「詹 忠憲」,但伊是透過戌○○辦理貸款,沒有透過「阿忠」(見本院卷(四)第一 0八、一0九頁);同案被告b○○供稱:本件貸款是「詹忠憲」介紹伊認識甲 申○,之前伊一直認為是戌○○,但之後看切結書發現介紹人是「詹忠憲」才想 起,...,「詹忠憲」知道伊所寫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假的(見本院卷( 三)第二三一頁),本件佣金是伊拿給「詹忠憲」的(見本院卷(四)第一0九 頁);同案被告戌○○供稱:本件是「詹忠憲」介紹給b○○,伊沒有抽到佣金



,本件伊未參與(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七頁),「詹忠憲」打電話給伊,叫伊 帶甲申○去百福社區的車行蓋章,伊就帶甲申○去(見本院卷(四)第一0七頁 ),此外由甲申○所出具之切結書上之代辦人記載「詹忠憲」,有切結書一紙附 於本院卷(一)第六十頁可稽,堪認「詹忠憲」與被告甲申○、戌○○b○○ 間為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之共犯。
㈧證人周福參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號被告W○○部分,見本院卷(三) 第十一至第第十三頁),證述W○○未在其元德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如附表編號 所示之申貸資力證明文件,亦非其公司所出具,為偽造不實,其並提出元德工 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開庭時當庭勘驗結果 :認該公司大、小章與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申貸資力證明文件上之公司大、小章 印文,經肉眼比對並不相符,堪認該資力證明文件係偽造。 ㈨證人g○○(現已改名為陳薇亘,有關於編號被告癸○○部分,見本院卷(三 )第一四五至第一五0頁),證述伊因表哥甲丁○之關係知道癸○○這個人,伊 未幫人家辦貸款,亦未幫癸○○代送申辦貸款之文件,但癸○○貸款辦下來後, 伊有幫癸○○將一部分貸款交付予甲丁○,以清償癸○○對甲丁○之欠款等語。 惟證人甲丁○證稱:伊表妹g○○有幫癸○○代辦貸款,...有天g○○去找 伊,說她在幫人家辦貸款,請伊介紹司機給她辦貸款(見本院卷(三)第六十七 、六十八頁),且被告癸○○於本院中供稱:當初是甲丁○介紹一個陳小姐代辦 ,是甲丁○的堂妹或表妹,不是b○○,陳小姐拿走代辦費五萬五千元,... 他們一直強調只要
憑單是陳小姐開的(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九至二0六頁),其在偵查中供稱: 代辦人收伊佣金四萬多元,又另外收每份五千元代價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這 些用來辦貸款,...伊有親自去對保,...錢是陳小姐全數領出來自行扣掉 五萬五千元其他再交給伊(見89偵6545號(三)第三一五頁背面),足見被告癸 ○○所稱之陳小姐即為g○○,且g○○不僅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為共犯,所 辯不足採信。
㈩足見上開各未經起訴之甲巳○、甲酉○、甲丁○、甲己○、「趙君麟」、「詹忠 憲」、g○○等人,均分別為上開各該同案被告之共犯。三、按員工「在職證明書」係有關於服務資歷之證明書,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 文書,而扣繳憑單,因屬私人製作,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 法律上有關係之事項,為私文書。核被告b○○戌○○偽造並行使不實在職證 明書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偽 造並行使扣繳憑單之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b○○戌○○偽造(盜用)如附表甲第(七)項所示之印章後,加 蓋在如附表甲第(八)項所示之資力證明文件上,以偽造(盜用)如附表甲第( 九)項所示之印文,進而偽造如附表甲第(八)項所示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其 偽造(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盜用)印文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盜用)印 文為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又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b○○戌○○與公司 行號負責人共謀而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並持之行使之所為



,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渠二人與各該同案被告以上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持向甲乙○○詐辦貸款,期間 長達數月,詐貸人數多達數十人,顯均有以之為業之意,被告b○○戌○○均 另犯同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b○○戌○○與各該同案被告係同 犯何種刑法法條,均詳如附表甲第(十三)項所示)。被告b○○戌○○與各 共同被告所犯有關於同時行使偽造在職證明私文書、扣繳憑單私文書之所為,或 同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b○○戌○○分別多 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分別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分別論以連續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一罪。被告b ○○與同案被告巳○○、甲巳○分別與壬○○、宇○○、戌○○(另與甲丁○) 、E○○、s○○、q○○、v○○、p○○、黃○○等人;被告b○○、戌○ ○分別與同案被告J○○(另與甲酉○)、a○○、丑○○、甲宙○(另與甲丁 ○)、盧建祥、甲戊○○(另與甲己○)、R○○、P○○、y○○(另與甲丁 ○)、x○○、T○○、甲壬○、甲子○(另與趙君麟)、寅○○、玄○○、甲 ○○、甲申○(另與詹忠憲)、甲辛○、W○○芳等人;被告b○○與同案被告 Q○○;被告b○○、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分別與同案被告e○ ○、律依宸、X○○等人;被告b○○、戊○○分別與同案被告亥○○、C○○ ○、B○○等人;被告b○○分別與同案被告r○○、N○○等人,對於上開犯 行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b○○、戌 ○○雖非從事業務之人而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惟與宇○○、甲宙○、y ○○分別與具有特定關係之戊○○(宇○○部分)、甲丁○ (甲宙○、y○○、 戌○○部分)共謀,而由該等具有特定關係之人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資力證明 文件供上開被告等持之行使以詐欺,被告b○○戌○○、甲宙○、y○○、宇 ○○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h○○對p○○部分為幫助犯 關係,非共犯,詳如後述)。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罪與其餘各罪間( 與各該同案被告所犯之罪名,詳如附表甲第(十三)項所示),具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同案被告h○○雖 出具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供p○○辦理貸款作為詐欺之用,惟其自身並無所獲,且 僅出具一人之不實資料,應認其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與被告b○○戌○○、 p○○間非共犯關係,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b○○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各不同 人員組成詐欺共犯結構,以提供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向遠銀汐止分行詐欺貸款, 其所牽涉之詐貸案多達三十餘件,而被告戌○○所牽涉之詐貸案亦多達十餘件, 造成遠銀汐止分行高達千萬餘元之損失,危害金融秩序甚鉅,本應予以從重量處 ,然念及被告b○○戌○○均坦承犯行,被告b○○並詳予交待所涉之各個案 件,被告戌○○目前因中風不良於行,渠二人犯後均已深表悔悟,被告b○○尚 無不良前科紀錄,本案遠銀汐止分行內部人員亦有背信行為,顯見遠銀汐止分行 內控機制於本案亦應負相當責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偽造



如附表甲第(七)項所示之印章(不包括盜用部分)、第(九)項所示之印文( 不包括盜用部分),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以上諭知沒收在被 告b○○之主文項下(因均與被告b○○共犯);而被告戌○○之主文項下,則 諭知沒收與其共犯關係之部分,包括偽造如附表甲第(七)項編號一、二、四、 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號所示之印章,及同上附表、編號第(九) 項所示之印文(上開所偽造之印章雖均未扣案,惟亦未能證明已滅失,仍應依法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被告申○○部分:
一、訊據被告申○○,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於遠東銀行總行不知情之狀況下,自行與 吳淑惠約定:於吳淑惠介紹d○○等所貸得如附表乙編號至號所示及黃守謙魏展雄等共三十五人貸得之每筆信用貸款中,連續由吳淑惠逐筆抽取三萬元現 金交給被告申○○,被告申○○再命不知情之汐止分行行員,將上開金額逐筆存 入「授信損失準備基金專戶」(遠銀汐止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後被告申○○因自覺不妥,惟恐總行稽核時發現,即將上開款項轉 入不知上情之行員王嬪如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 ,共收受一百零五萬元;又於吳淑惠所介紹上開d○○等三十五人之貸款中,每 筆回存十二萬元於吳淑惠所找之二名人頭帳戶(吳黃秋清張顯榮)內;又於上 開時間於遠東銀行總行不知情下,連續指示不知情之汐止分行信用貸款經辦行員 ,向前來辦理信用貸款之借款人陳琮瑛等一百十八人,每人逐筆收受一千元之費 用,共收受十一萬八千元,且命不知上情之行員呂宜霏將上開收入存入其遠銀汐 止分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 00 00 0-0號),上開所有收取之款項均須 經申○○指示始得動用,其中收取一千元部分,並須由呂宜霏與分行領組陳珍琳 共同出具印鑑,始得領出交由被告申○○依其指定之用途使用,其於八十八年七 月間自遠銀汐止分行轉任遠銀總行稽核處之職前某日,將存放上開一千元費用帳 戶內之剩餘款項部分全數領出,連同其個人之部分獎金,以每人平均八千元計, 發給自己及不知情之汐止分行全體行員,存放上開三萬元費用之帳戶則於同年九 月間結清,餘款七千餘元交由銀行行員許育嘉處理,存放上開十二萬元費用之吳 黃秋清張顯榮帳戶,則於沖繳上開張萬成等三十五名貸款戶之逾放款本息約二 期後,由遠東銀行總行取回處理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罪嫌,辯 稱:(一)向吳淑惠所介紹之每位貸款戶每筆收取三萬元之部分,是吳淑惠主動 要給銀行作保障用的,伊原本不接受吳淑惠的案件,因為風險很大,成本費用很 高,但吳淑惠表示會給銀行保障,作為銀行催收時彌補銀行之損失,伊認為給銀 行多點保障也很好就接受了,而這總共一百零五萬元,並非伊私人所有之利益, 都是用來支付銀行辦理催收所用,但不限專用於這三十五人之催收;(二)向吳 淑惠所介紹之每位貸款戶每筆收取十二萬元之部分,也是吳淑惠主動提出來的, 伊有問吳淑惠為何要如此做,吳淑惠說只要能讓她的房屋購買戶多辦理一些銀行 貸款,她的房子就會比較好賣,她也因此可以多獲得一些利潤,所以她就每筆貸 款拿出這十二萬元,這錢不是經給伊個人,也不是給銀行,而是作為保證之用, 就是借款不還錢可以用這筆錢做為銀行之損失,等於是設定質權給銀行,在伊擔



任經理期間,這三十五人都繳款正常,後來伊調回總行時才陸續繳款不正常,伊 主動將這些款項拿出來沖抵,但在繳了一、二期後,伊告訴總行這件事,總行就 把這筆款項拿回去,這筆款項並非伊所得之不法利益。(三)向陳琮瑛等一百十 八名貸款戶每筆貸款收取一千元,是作為「開辦費」,並非「徵信費」,因為當 時總行並沒有「開辦費」這種會計科目,而所承辦「新獨立時貸」貸款是一種新 的貸款,比辦理一般貸款需要支出更多的費用,如打電話、郵寄、出差徵信等, 所以伊就向上開貸款戶每人收取一千元作為「開辦費」,此與一般「徵信費」不 同,因為「徵信費」是給聯合徵信中心做為徵信之用,當時其他銀行也有在收這 種「開辦費」,且伊收來後是用來作為銀行雜支使用,如郵寄、買禮物送客戶、 買冰箱供銀行使用等,並非作為私人之利益。伊承認收取上開三種費用總行並不 知情,且伊未立收據,但伊最多只有違反銀行內規,不至於犯法云云。惟查:(一)被告申○○確於遠東銀行總行不知情之狀況下,自行與吳淑惠約定,於吳淑惠 介紹d○○等三十五人所貸得如附表乙編號至號及黃守謙魏展雄之每筆 信用貸款中,連續由吳淑惠逐筆抽取三萬元現金交給被告申○○,被告申○○ 再命汐止分行行員,將上開金額逐筆存入「授信損失準備基金專戶」(遠銀汐 止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嗣將上開款項轉入行員 王嬪如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共收受一百零 五萬元;又於吳淑惠所介紹上開d○○等三十五人之貸款,每筆回存十二萬元 於吳淑惠所找之二名人頭帳戶(吳黃秋清張顯榮)內,共收四百二十萬元; 又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向前來辦理信用貸款之借款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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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北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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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山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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