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77號
KLDV,93,除,177,200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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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李振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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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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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股 東 姓 名│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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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陽明海運份有限公司│李振傑 │八五 NX 0000000│ 壹 張 │ 柒 佰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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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