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65號
KLDV,93,除,165,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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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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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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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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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興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萬元     │RY00五三六0│  │
│ │         │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           │        │三       │  │
│ │         │型分社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視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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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興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柒萬捌仟元   │RY00五三六0│  │
│ │         │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           │        │五       │  │
│ │         │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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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建興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萬捌仟元   │RY00五三六0│  │
│ │         │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           │        │四       │  │
│ │         │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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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建欽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仟貳佰捌拾元 │RL0六九二八八│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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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建欽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柒佰伍拾元│RL0六九二八九│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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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建欽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仟柒佰玖拾元 │RL0六九二八九│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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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建欽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陸佰伍拾元 │RL0六九二八九│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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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建欽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伍仟叁佰伍拾│RL0六九二八八│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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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