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吉食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毓麟
原告與被告基隆關稅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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