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黃○容(姓名住所詳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姓名住所詳卷)、陳○三(姓名住
所詳卷)、簡○卿(姓名住所詳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