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523號
PCEV,106,板簡,523,2017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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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2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昱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志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
同)6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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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