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昱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志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
同)6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