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446號
PCEV,106,板簡,446,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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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何秀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李美妹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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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