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111號
PCEV,106,板簡,211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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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楊惠盈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洪美雲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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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