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楊惠盈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洪美雲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