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30號
KLDM,93,交附民,30,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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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男 四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繼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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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