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男 四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繼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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