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012號
PCEV,106,板簡,201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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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秉麟
被   告 魏悅晴即魏俊錢之繼承人
      魏晨鈞即魏俊錢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貞即魏俊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區○○里○○ 路000巷0○0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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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