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高原茂律師 被 告 庚○○ 甲○○ 辛○○ 黃○○ 亥○○ 未○○ I○○ H○○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十巷三七 辰○○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一00巷 寅○○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一00巷 天○○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一00巷 B○○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一00巷 兼法定代理人 G○○○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段一00巷 被 告 子○○○ E○○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一三二巷六弄四 己○○○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一三二巷六弄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地○○○ A○○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C○○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街一一五巷三十 D○○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路七六巷一九號 巳○○ 住台北縣萬里鄉磺潭村十一鄰公舘崙四七之一號 午○○ 宇○○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路一五0巷十四 宙○○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路一五0巷十四 玄○○ 戌○○ 申○○ 酉○○ 丑○○ F○○ J○○ 卯○○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未○○、I○○、H○○、辰○○、寅○○、天○○、B○○、G○○○、子○○○、E○○、己○○○、乙○○、地○○○、A○○、壬○○、C○○、D○○、癸○○○、巳○○、午○○、宇○○、宙○○、玄○○、戌○○、申○○、酉○○、丑○○、F○○、J○○、卯○○應就被繼承人黃川所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五三一地號,旱,面積二四九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五三一地號,旱,面積二四九六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二四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未○○、I○○、H○○、辰○○、寅○○、天○○、B○○、G○○○、子○○○、E○○、己○○○、乙○○、地○○○、A○○、壬○○、C○○、D○○、癸○○○、巳○○、午○○、宇○○、宙○○、玄○○、戌○○、申○○、酉○○、丑○○、F○○、J○○、卯○○按其應繼分比例保持公同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亥○○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添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坐落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五三一地號,旱,面積二四九六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 土地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 ,為期土地之便利使用,爰訴請分割。又因原共有人黃川已於民國四十四年五 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未○○、I○○、H○○、辰○○、寅○○、天○○ 、B○○、G○○○、子○○○、E○○、己○○○、乙○○、地○○○、A ○○、壬○○、C○○、D○○、癸○○○、巳○○、午○○、宇○○、宙○ ○、玄○○、戌○○、申○○、酉○○、丑○○、F○○、J○○、卯○○未 辦理繼承登記,爰先訴請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辦理分割。系爭土地准予 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二四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 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未○○、I○○、H○○、辰○○、寅○○ 、天○○、B○○、G○○○、子○○○、E○○、己○○○、乙○○、地○ ○○、A○○、壬○○、C○○、D○○、癸○○○、巳○○、午○○、宇○ ○、宙○○、玄○○、戌○○、申○○、酉○○、丑○○、F○○、J○○、 卯○○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二○八平 方公尺,分歸被告甲○○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 ○○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取得;編號F部 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亥○○取得。 三、證據:提出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分割方案圖各一份、土地登記謄本二份 、戶籍登記簿影本十份、戶籍謄本三十四份。乙、被告乙○○方面: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同意分 割。丙、被告黃○○、亥○○方面: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 :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圖。丁、被告庚○○、甲○○、辛○○、未○○、I○○、H○○、辰○○、寅○○、天 ○○、B○○、G○○○、子○○○、E○○、己○○○、地○○○、A○○、 壬○○、C○○、D○○、癸○○○、巳○○、午○○、宇○○、宙○○、玄○ ○、戌○○、申○○、酉○○、丑○○、F○○、J○○、卯○○方面: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戊、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及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 理 由一、被告乙○○、黃○○、亥○○、庚○○、甲○○、辛○○、未○○、I○○、H ○○、辰○○、寅○○、天○○、B○○、G○○○、子○○○、E○○、己○ ○○、地○○○、A○○、壬○○、C○○、D○○、癸○○○、巳○○、午○ ○、宇○○、宙○○、玄○○、戌○○、申○○、酉○○、丑○○、F○○、J ○○及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 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 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查系爭坐落於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五三一地號,地目旱,兩造按附 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共有,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就系爭土地又無訂立不分割 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分割之方法迄未能達成 協議,此觀兩造無法於調解程序達成調解而仍有爭執足明,從而,原告訴請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五三一地號土地,因共有人黃川 已死亡,其繼承人未○○、I○○、H○○、辰○○、寅○○、天○○、B○○ 、G○○○、子○○○、E○○、己○○○、乙○○、地○○○、A○○、壬○ ○、C○○、D○○、癸○○○、巳○○、午○○、宇○○、宙○○、玄○○、 戌○○、申○○、酉○○、丑○○、F○○、J○○及卯○○,自應就系爭土地 黃川之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在法律上亦非不能分割,因不能協議分割,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如附圖所 示。四、至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一)系爭土地略呈四方形,僅西北邊面臨道路,系爭土地上有平房四棟,其餘為空 地,種有果樹、甘蔗,地上建物及使用人如附圖實測圖所示,業據本院履勘現 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並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有九 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可稽。(二)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予以 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若採如原告所 提分割方案分割,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符合公平原則。且每筆土地 西北邊均臨馬路,有通路以對外連接公路,各筆土地均能獲得充分利用,達到 地盡其利之效益。又因係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且各筆土地均面臨道 路,價值相當,無須互為補償。(三)綜上所述,為維護系爭土地利用價值及整體經濟效益,本於公平原則,爰酌定 如附圖方案所示分割,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條件、臨路狀況、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 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之優劣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以 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可採,爰分割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結果於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七、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 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有明文。依上開 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洪麗惠~F0~T40 附表: ┌───────┬─────────┐ │ 共 有 人 │ 應 有 部 分 │ ├───────┼─────────┤ │ 戊○○ │ 1/2 │ ├───────┼─────────┤ │ 庚○○ │ 1/12 │ ├───────┼─────────┤ │ 甲○○ │ 1/12 │ ├───────┼─────────┤ │ 辛○○ │ 1/12 │ ├───────┼─────────┤ │ 黃○○ │ 1/12 │ ├───────┼─────────┤ │ 亥○○ │ 1/12 │ ├───────┼─────────┤ │ 未○○ │ │ │ I○○ │ │ │ H○○ │ │ │ 辰○○ │ │ │ 寅○○ │ │ │ 天○○ │ │ │ B○○ │ │ │ G○○○ │ │ │ 子○○○ │ │ │ E○○ │ │ │ 己○○○ │ │ │ 乙○○ │ │ │ 地○○○ │ 1/12 │ │ A○○ │ │ │ 壬○○ │ │ │ C○○ │ │ │ D○○ │ │ │ 癸○○○ │ │ │ 巳○○ │ │ │ 午○○ │ │ │ 宇○○ │ │ │ 宙○○ │ │ │ 玄○○ │ │ │ 戌○○ │ │ │ 申○○ │ │ │ 酉○○ │ │ │ 丑○○ │ │ │ F○○ │ │ │ J○○ │ │ │ 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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